俞国雄律师亲办案例
盗窃罪证据不足,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
来源:俞国雄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9-21
浏览量:2130

盗窃罪证据不足,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

案情简介:

某甲与某乙系普通朋友关系。

某甲以某乙借用其手机,通过微信将其银行卡(微信绑定银行卡)内的二万元分二次盗走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,公安机关将某乙抓获并予刑事拘留,后向检察院报请逮捕。

某乙辩称确实收到某甲通过微信转入二万元,但该二万元系某甲自己转入其微信了的,该二万元系归还其借款。但某甲借款是现金支付且某甲未出具借条。某乙的辩称未得公安机关的采信。

罪名成立后果

某乙曾因盗窃罪获刑;本案系二次盗窃且在公安阶段且是零口供;如果罪名成立则将被判实刑。

接受委托,提供法律帮助。

某乙的母亲委托本人为某乙提供法律帮助。接受委托后,本人多次会见了某乙,告知应当实事求是各律师陈述案件,告知如能如实交待则可从轻量刑,告知未对律师如实陈述律师有权拒绝辩护。某乙在律师会见时坚持自己的辩称。

本案的关键证据

根据本案盗窃的方式是通过手机微信转帐的方式获取财物,而转帐则一定要获取某甲的微信转帐密码。那么,某乙是否有可能获取某甲手机微信转帐密码则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,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成为本案盗窃罪是否成立钥匙。

辩护意见

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辩护词,认为:本案如果不能取得某乙获取某甲手机微信转帐密码的相关证据,则盗窃罪不能成立,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某乙。

案件结果

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,后公安机关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了某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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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俞国雄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4*********6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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